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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94 更新时间:20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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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强化师生文明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要求,根据《济源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济办〔201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责任追究。对在创建工作中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行动迟缓、推诿扯皮或有较大过错行为的科室、教研组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按照学校创建市级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台账》、《济源市教育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济源市教育系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台账》承担相应创建任务的科室、教研组和相关科室、教研组的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责任追究内容主要有以下10项:
1.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台账落实情况
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落实情况;
3.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台账落实情况;
4.市文明委创建指挥部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5.各类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6.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7.局创建办布置的工作及交办的事项落实情况;
8.心理咨询室、网络教室、图书阅览室的管理、开放和活动落实情况;
9.文明知识知晓率情况;
10.各类创建材料上报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 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效能约谈;
3.效能告诫、停职检查;
4.调换工作岗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并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检查:
1.因创建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力被学校创建领导小组通报的;
2.因创建工作不力被市级媒体曝光的;
3.被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4.在文明指数测评、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创建资料收集等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或专项考核位列后三名的。
第八条 凡被责令作出检查两次的,对相关科室、教研组及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效能约谈。
第九条 凡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停职检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调换工作岗位、取消所在科室、教研组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1.未完成《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台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台账》重点任务的;
2.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在学校各类创建测评、评议中两次以上(含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
4.在市级以上部门进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测评、评议中,排名或被扣分数权重位列后三名的。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
1.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室联合负责对学校创建各项工作、上级创建部门安排的各项活动、媒体曝光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各科室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的科室和科室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的相关责任人由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效能约谈。
2.凡符合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的,由学校创建领导小组按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党政纪处分。取消相关科室、教研组及室组所有成员的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测评体系》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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