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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进修学校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75  更新时间:2019/4/10 15:15:23  文章录入:cjb  责任编辑:cj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文明创建工作,强化教职工文明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文明单位复查测评体系》要求,根据《济源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济办〔201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复查工作责任追究。对在创建工作中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行动迟缓、推诿扯皮或有较大过错行为的科室、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按照学校文明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台账》、《济源市教育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承担相应创建任务的科室、及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责任追究内容主要有以下10项:

1.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台账落实情况

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落实情况;

3.市文明委创建指挥部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各类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5.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局创建办布置的工作及交办的事项落实情况;

7.网络教室、图书阅览室的管理、开放和活动落实情况;

8.文明知识知晓率情况;

9.各类创建材料上报情况。

10.其他有关创建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 追究方式:

1.通报批评;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诫勉约谈;

4.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5.扣除部分或全部文明奖;

6.其他处理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做出相应追责:

1.因创建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力被学校创建领导小组通报的;

2.因创建工作不力被市级媒体曝光的;

3.被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4.在文明指数测评、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创建资料收集等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或专项考核位列后三名的。

第八条 

凡被责令作出检查两次的,对相关科室、及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凡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创建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约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所在科室做出相应追责:

1.未完成《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台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重点任务的;

2.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在学校各类创建测评、评议中连续两次(含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

4.在市级以上部门进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测评评议中,排名或被扣分数权重位列后三名的。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

1.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室联合负责对学校创建各项工作、上级创建部门安排的各项活动、媒体曝光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各科室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的科室和科室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追责。

2.凡符合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的,由学校创建领导小组按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教师进修学校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测评体系》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师进修学校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

 

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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